危化品运输车10年,其他载货汽车15年!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! 二维码
发表时间:2025-11-01 11:26
各类货车使用年限 · 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,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; ·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 · 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 货车使用年限及报废要求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、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、半挂车相互转换的,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、半挂车的规定报废。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(含1年)的机动车,不得变更使用性质、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。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货车可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,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,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,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 ·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,中、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,重型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行驶70万千米,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,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; · 专项作业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。
原文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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